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Chapter 2 行政决策Article 21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目录,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列入目录,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