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环境污染防治/Section 3 大气污染防治Article 65Amended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