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Article 37Amende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对象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测量、拍照、摄像等措施。被检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或者阻挠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