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四)机动车买卖合同;

(五)旅游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七)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