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的落实,使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老龄工作机构在维护、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规划、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调查、反映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与老龄事业有关的问题;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维护、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 (四)组织开发老年社区服务业和老年福利企业,发展敬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老龄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老年人协会是老年人自愿参加、自己管理、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权益。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的宣传教育,提倡扶老、助老和为老年人服务的优良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应当开设老龄专题、专栏,加强对老龄问题、老年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作用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创造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舆论环境。 第八条 各级政府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为本省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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