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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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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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