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申请设立高等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举办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