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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