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火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及其清淤设施、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泄洪道及其闸门、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大坝及水工建设物的安全监测设施,水库水位、水情测报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四)风力发电使用的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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