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