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实施关闭、闲置、拆除三十日前,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