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人参加工和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加工和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人参及其产品;

(二)加工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人参及其产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经营被有毒有害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人参及其产品;

(六)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人参及其产品;

(七)加工和经营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及其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