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气象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交通管制;

(三)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七)保障食品、饮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其他有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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