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州、县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在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指导和组织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单位,受县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村公所、办事处设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委任,履行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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