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国有宜林荒山,要有计划地开展植树造林,保证造林质量。

鼓励国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签订承包合同,谁造谁受益。承包两年不造林,或改变林地用途,由发包方收回。

凡郁闭度达到0.3以上的乔木林、竹林、火烧迹地禁止毁林造林。灌木林、疏林地的林地改造,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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