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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