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条件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用水效率评价。经测试或者评价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用水单位的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水平衡复测或者复评。用水效率评价、水平衡测试、复测或者复评结果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编制、调整和下达用水计划的主要依据。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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