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镇规模、高耗水产业及项目加以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