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在道路两侧、交通路口发放、放置经营性广告、宣传品的,没收广告、宣传品,对发放、放置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委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洒生活垃圾、污水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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