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服务许可。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可以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垃圾运输作业服务单位统一运输;自行收集、运输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垃圾代运合同或者接收手续,监督垃圾清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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