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