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严重妨碍救灾工作开展的;

(二)未按照规定救治、营救受害人员或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救灾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