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并及时回应捐赠人的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