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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