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无居民海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发:

(一)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

(二)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

(三)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

(四)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情形。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禁止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