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