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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