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综合性商业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