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落实领导定期检查消防工作制度,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按照规定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落实人员、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