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