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未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设施移交的;

(五)未经排水设施专业技术确认,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六)未经批准,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进行工程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