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