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