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排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等设施建设的,每拖延一年加倍征收排灰费;
(二)排灰、用灰单位未完成用灰计划的,按照未完成数每吨处以四元至六元的罚款;
(三)具备综合利用粉煤灰条 件的项目,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 例第十四条 规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阻拦装运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虚报用灰量或者取灰后不利用的,处以每吨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