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与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相一致。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1)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与乡镇企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项目;

(3)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4)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

(二)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土地使用费,同时可以减免土地开发费。

(三)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第6年至第10年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

(四)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第6年至第10年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其中在建设期间按照规定标准的25%缴纳。建设期限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3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减免当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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