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Article 9Repealed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场治安巡查;(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