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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