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7.0级以上的地震,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

6.0—6.9级的地震,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震、环保等部门应当指导地震灾区的州(市)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9级以下造成破坏的地震,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恢复重建规划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恢复重建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