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托运、物流、邮递行业对托运物品人员不进行实名登记或者发现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毒品、注射工具,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原植物,以及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查封吸毒场所,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业主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对经营业主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从业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以制止又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经营业主停业整顿3至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从业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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