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一)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行政拘留期满的;
(三)责令社区戒毒期满的;
(四)解除劳动教养,并有吸食、注射毒品记录的;
(五)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毕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宣告缓刑,并有吸食、注射毒品记录的;
(六)正在接受药物维持治疗的;
(七)自愿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八)吸食、注射毒品未成瘾的。
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规定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