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六十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越境吸毒,被境外警方查获并移交的;

(七)自愿申请社区戒毒的;

(八)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不适宜继续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转为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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