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12Amended依据本规定第四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或者在答复询问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中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