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并在接到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