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挖金、银等贵重金属、非金属矿产的,没收非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收购、销售、加工、运输矿产品的,没收非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开采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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