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非经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同时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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