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组织、介绍每人次五千元的罚款;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制作、传播、发布有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版物、信息资料及医疗广告的,由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