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以及论证的情况,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