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时,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和制定法规的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