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