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负责法规起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法规草案。

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